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蚕种繁育技术要点介绍-蚕种流通与蚕种选择

摘自蚕丝在线

 

(二)蚕种流通与蚕种选择 

    解放以前,蚕农饲养的蚕品种大多数是自己留种保存的土种或从专业蚕种场(机构)购入的改良土种。少数饲养杂交种。这些土种由于没有经过微粒子病的毒率检查,又没有充分利用蚕的杂交优势,因此往往蚕发育不齐,产量低;且易暴发蚕病,导致养蚕"颗粒无收"。解放后,政府为了发展蚕桑生产,减少养蚕风险,增加蚕农收入,设立专门的原种场和普通蚕种场:蚕种生产、冷藏和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,并执行"三级繁育四级制种和强制毒率(蚕微粒子病)检查"的蚕种质量保证体系。规定蚕种场的设立必须经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批准。
    蚕种场分原种场和普通蚕种场(包括原蚕区蚕种场)二类。原种场负责保育原原母种和原原种,并生产供普通蚕种场繁育杂交-'代用的原种;普通蚕种场(包括原蚕区蚕种场)利用原种场提供的原种,负责繁育供蚕农生产用的杂文一代蚕品种。并由专门机构负责对蚕种的质量(如微粒子病的毒率等)进行检验,经检验合格的蚕种才能进入流通环节,以保证向蚕农供应无毒优质蚕品种。
    由于我国蚕区广,各地蚕.业生产基础差异较大,因此蚕种的流通路径与经营方式田地而异,全国尚未有统一的蚕种流通管理规定。基于蚕种生产与蚕种保护的技术要求高,蚕种经营计划性强和蚕种微粒子病危害大的特点,我国禁止蚕种私下买卖。
    浙江、江苏和四川等主产省采用"省级统管,市县协管,计划生产,合同定购,划区供种"的力、法,规范蚕种的生产、冷藏和经营。河南等吞业生产规模较小的省则采用"自由定种,合同定购,余缺调剂"的办法。一般以组、村或乡镇为单位统-向县市级丝绸公司的蚕种经营邪门(或丝绸公司蚕桑技术推广部门)在生产前一年的第4季度须先定购蚕种。所定购的蚕种由专门的蚕种催育室进行蚕种孵化前的催青保护,至蚕种转青后孵化前通知用种单位(蚕农)领种饲养。
    选择优良的蚕品种是保证蚕茧优质高产的重要前提。蚕品种不同对桑树品种、栽培形式、养蚕环境和技术条件等的要求也有不同。春期、中、晚秋期朔气候条件和叶质较好的地区,可选择多丝量春用蚕品种,有利于稳产高产,优质增收;夏秋期气温较高的地区,选择体质强健的蚕品种,容易达到稳产目的。但是,如果是大气氟化物污染严重的地区,以全年选择饲养体质强健的蚕品种为好。至于具体选择哪种杂文组合的蚕品种,一般情况下以选择由当地蚕业技术推广部门推荐、并经引种试验,符合当地蚕业生产条件的蚕品种为宜。
    总之,在选择蚕种时,一定要利用有正常流通渠道并有合格证的蚕种;千万不能贪图小利,选购没有进入正常流通渠道,由不法商人私下推销的蚕种或自己留种饲养。
    选择好蚕品种后,要了解和掌握蚕品种的性状和调养要点,以便在饲养过程中有针对性地采取合理的措施,充分发挥蚕品种的优良性状,克服不良性状,达到优质高产,低耗增收的目的。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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